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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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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行业监管,重罚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绩核查

(一)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建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个人业绩和企业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B级或C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

(三)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暂未录入上述信息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

二、规范考核指标

(一)净资产。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应与上报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一致,市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核查、行政协助、函询等方式随机抽检。

(二)人员社保。申请企业应该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缴交社保,本单位社保缴纳情况依据人社部门在审批系统中的推送信息为准。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时,需提供业绩期间所在单位全部社保缴费凭证。

(三)技术装备。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设备,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情形除外。

(四)注册人员。市级住建部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核验企业注册人员。企业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时,注册人员必须满足既有全部资质标准要求。

(五)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业务,同一技术负责人1年内不可重复用于申请相同类别的资质。

三、强化日常监管

(一)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市级住建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陈述,无正当理由放弃陈述或陈述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二)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于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信息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准。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资质增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许可范围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以撤回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四、加强信用管理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况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对于存在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和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五、依规资质延续

(一)我市核发的建筑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统一将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其有效期将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陕西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可根据自身具备的条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延续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关换证、延期等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日